1主持編制監理規劃,制定監理機構工作制度,審批監理實施細則。
2確定監理機構各部門職責及監理人員職責權限;協調監理機構內部工作;負責監理機構中監理人員的工作考核,調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;根據工程建設進展情況,調整監理人員。
3簽發或授權簽發監理機構的文件。
4主持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,報發包人批準。
5審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開工申請、施工組織設計、施工進度計劃、資金流計劃。
6審批承包人按有關安全規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專項施工方案、度汛方案和災害應急預案。
7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組織機構和措施。
8主持或授權監理工程師主持設計交底;組織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。
9主持第一次監理工地會議,主持或授權監理工程師主持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。
10簽發合同工程開工通知、暫停施工指示和復工通知等重要監理文件。
11組織審核已完成工程量和付款申請,簽發各類付款證書。
12主持處理變更、索賠和違約等事宜,簽發關文件。
13主持施工合同實施中的協調工作,調解合同爭議。
14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現場施工人員或技術、管理人員。
15組織審核承包人提交的質量保證體系文件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措施文件并監督其實施,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要求承包人整改或暫停施工。
16審批承包人施工質量缺陷處理措施計劃,組織施工質量缺陷處理情況的檢查和施工質量缺陷備案表的填寫;按相關規定參與工程質量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。
17復核分部工程核單位工程的施工質量等級,代表監理機構評定工程項目施工質量。
18參加或受發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驗收,參加單位工程驗收、合同工程完工驗收、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。
19組織編寫并簽發監理月報、監理專題報告和監理工作報告;組織整理監理檔案資料。
20組織審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檔案歸檔資料,并提交審核專題報告。